学会章程当前位置: 首页>>学会简介>>学会章程

广东省药学会章程

(2025年12月18日广东省药学会第19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药学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GDPA)。根据民政部门《广东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药学会章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及从事药学的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的职责定位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普及与宣传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本会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指导全省各地市药学会工作。

第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九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7017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十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省内外、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筹集经费资助科研项目;

(四)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六)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推广与宣传;

(七)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有权接受政府授权委托,承办有关药学领域的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参与药师资格认定等工作;

(九)制定行业规范、共识;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充分利用本会优势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企业单位或非营利机构。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由省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药学科技工作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对本省药学科学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可以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本会网址,通过“会员专区”栏,进入“会员登记”系统,按要求逐项填写相关内容,认真核对无误,点击“提交表格”按钮;进入“会员情况确认”网页后,单击右上角“[打印]”字样,将打印好的纸质“广东省药学会会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寄/交学会秘书处。

或本会委托的所在地的地市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或地市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审批后,地市药学会的会员报本会。

(二)单位会员:相关单位提交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权秘书处颁发本会会员证书。

符合条件的专家,经2名理事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推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三)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地方药学会或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

二十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二十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市药学会、二级分支机构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选任制)、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七)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5年至少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会费缴纳标准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单位理事、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在本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以及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应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本会开展活动。理事任期年。

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顾问称号,其任期为五年。

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该单位会员推选一名主要领导成为本会单位理事,其任期为五年。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 理事的条件:

(一)理事须为本会会员

(二)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在所在领域、单位宣传本会并为本会组织学术活动,积极支持、参与本会各项工作,在医药科研、教学、检验、生产、流通、临床或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较高声誉和学术影响力。

第三十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重大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审议表决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理事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召开后应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发给全体理事。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三十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四、十六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和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四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四十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理事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或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四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能出席常务理事,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四节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和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以及表决修改章程、会费缴纳标准,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签名确认会议纪要内容。

第五节  负责人的产生与罢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四十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十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秘书长为专职(劳动及组织关系在学会),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法定代表人、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学会专职负责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和对学会工作积极支持、有影响的领导和专家可聘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职责。

 本会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业务上接受主管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党的工作接受广东省科技社团党委领导。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五十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使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列席如为聘任制秘书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九)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处会议;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五十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章程、另刻公章单独开立账户,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会名称,其名称为广东省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不得直接冠以“广东省”“广东”“全省”等字样。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可通过理事会推荐、专家自荐、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学会主任委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和换届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

主任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热心学会工作,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创新与组织协调能力,能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实质性带头、促进作用。

主任委员的职责:带领本学科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本学科学术气氛;拟定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每年必须开展学术活动活动由该委员会负责筹备,以本会秘书处统一行文为准;活动经费由该委员会负责筹措且统一入帐学会账户,按规定开支、使用

超过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委员会视为自动撤消,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同时自动终止。本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名单,以本会网公布为准。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专家组实行聘任制,其正、副组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会议,成员可列席理事会的工作会议。专家组的任务:围绕医药卫生行业的中心工作,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也接受有关部门和本会提出的课题调研工作。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广东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实际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本会面向会员公开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指导部门的购买服务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会兴办实体、非营利机构等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费。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二)单位会员(理事单位根据企业规模及所属会员人数收取:

1、小型企业单位:每年10000元;

2、中型企业单位:每年30000元;

3、大型企业单位:每年100000元

(三)名誉职务免会费。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七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七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七十  本会资产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八十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会的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本会支部书记或专职副书记担任。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党建工作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上级党委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期进行换届。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药学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的政治方向。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一〇〇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一〇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常务)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〇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一〇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一〇  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一〇  本章程经2025年1218日广东省药学会第十九届第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一〇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一〇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东塔701-702房 邮编:510080 电话:020-37886320 传真:020-37886330
Copyright Right @广东省药学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101537号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