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当前位置: 首页>>学会简介>>学会章程

广东省药学会章程

2019年8月6日广东省药学会第18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广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GDPA)。根据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药学会章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及从事药学的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本会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指导全省各地市药学会工作。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701-702室(邮编:51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或地区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筹集经费资助科研项目;

(四)举荐优秀药学科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药学科技工作者;

(五)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六)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推广与宣传;

(七)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有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领域的相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科学论证和科学技术咨询;参与药师资格认定等工作;

(九)制定行业规范、共识;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充分利用本会优势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依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企业单位或非营利机构。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药学科技工作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对药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专家、对本省药学科学事业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可以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本会网址,通过“会员专区”栏,进入“会员登记”系统,按要求逐项填写相关内容,认真核对无误,点击“提交表格”按钮;进入“会员情况确认”网页后,单击右上角“[打印]”字样,将打印好的纸质“广东省药学会会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寄/交学会秘书处。

或本会委托的所在地的地市药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或地市药学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审批后,地市药学会的会员报本会。

(二)团体会员:相关单位提交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受权秘书处颁发本会会员证书。

符合条件的专家,经2名理事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期缴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地方药学会或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提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对本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会员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市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后,应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单位理事。

(一)理事。在本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以及药学管理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应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协助本会开展活动。

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顾问称号,其任期为五年。

(二)单位理事。团体会员单位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该团体会员推选一名主要领导成为本会单位理事,其任期为五年。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三)理事的条件:

1、理事须为本会会员。

2、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在所在领域、单位宣传本会并为本会组织学术活动,积极支持、参与本会各项工作,在医药科研、教学、检验、生产、流通、临床或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具有较高声誉和学术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五)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审议表决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指导地市药学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须召开1-2次;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须写明授权范围。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召开后应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发给全体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职务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中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和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书须写明授权范围。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后应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发给全体常务理事。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主持或参与正常的组织工作;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团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指导本会工作。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和对学会工作积极支持、有影响的领导和专家可聘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决议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其党政方面接受主管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除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处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届理事会。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会章程等规章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另刻公章,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其名称为广东省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不得直接冠以“广东省”、“广东”、“全省”等字样。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委员可通过理事会推荐、专家自荐、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不限于本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后,主任委员增补为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立和换届须报常事理事会审定。

主任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热心学会工作,在本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创新与组织协调能力,能为本学科的发展起实质性带头作用。

主任委员的职责:带领本学科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活跃本学科学术气氛;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举办各种活动,由该委员会负责筹备,活动通知统一由学会秘书处印发。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必须开展学术活动。活动以本会秘书处统一行文为准。超过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视为自动撤消,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代表该专委会的理事职务同时自动终止。本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名单,以本会网站公布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专家组实行聘任制,其正、副组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会议,成员可列席理事会的工作会议。专家组的任务:围绕医药卫生行业的中心工作,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也接受有关部门和本会提出的课题调研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广东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指导部门的购买服务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会兴办实体、非营利机构等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费。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

(二)团体会员,按会员人数、企业规模收取:

1、市级药学会:每年3000元;

2、小型企业单位:每年10000元;

3、中型企业单位:每年30000元;

4、大型企业单位:每年100000元;

(三)名誉职务免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药学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的政治方向。

第六十三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条例或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6日广东省药学会第十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东塔701-702房 邮编:510080 电话:020-37886320 传真:020-37886330
Copyright Right @广东省药学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粤ICP备09101537号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